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19 09:00 来源: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市容管理处垃圾车及除雪机械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ZCH2015-98)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长净财采决字[2015]01号

 

投诉人:长春金久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腾飞南路222号

法人代表:刘波

委托人:武鹏                   电话:15044007610

被投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四楼A区

电话:0431-84532410

  投诉人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市容管理处垃圾车及除雪机械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ZCH2015-98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

(一)参与本次投标的部分供应商因为投标文件中法人未签字,投标文件副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等原因,采购中心作出了投标无效的决定,而作为吉林前沅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无销售业绩(如投标文件中有,请贵部门同时审核其销售合同与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采购中心却没有作出同样决定。

(二)招标文件17页第四项15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标部分中明确要求“(9)企业近三年(2012-2014年度)完成同类项目在长春市内销售业绩合同(附中标通知书,完成同类项目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招标文件57页,58页商务标部分也对长春业绩及投标商其他资质提出要求,最后一条特别强调“备注:以上证件及文件提交复印件,原件带至评标现场被查,否则不予认定。”

  二、调查情况与意见

2015年10月23日,净月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市容管理处垃圾车及除雪机械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ZCH2015-98号)的公开招标,10月27日投诉人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净月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公开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11月6日投诉至本办。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经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参与本次投标的部分供应商因为投标文件中法人未签字,投标文件副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等原因,采购中心作出了投标无效的决定,而作为吉林前沅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无销售业绩(如投标文件中有,请贵部门同时审核其销售合同与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采购中心却没有作出同样决定的问题。

经查,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第四项投标文件19投标文件的编制中的19.3中明确要求:招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书写,在规定位置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应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同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的初步评审规定1.2凡属下列各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其投标按投标无效处理。即1.2.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没按规定格式要求填写;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人长春金久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授权书上无法人签字,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情况,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列为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无效,不进入详细评审。

该项评定未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招标文件17页第四项15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标部分中明确要求“(9)企业近三年(2012-2014年度)完成同类项目在长春市内销售业绩合同(附中标通知书,完成同类项目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招标文件57页,58页商务标部分也对长春业绩及投标商其他资质提出要求,最后一条特别强调“备注:以上证件及文件提交复印件,原件带至评标现场被查,否则不予认定。”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第五项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中的详细评审2.2.3商务标部分中同类项目业绩6分,其中2012至2014年度完成同类项目在长春市内销售业绩合同(附中标通知书,完成同类项目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

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单位吉林前沅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在长春销售业绩,商务标部分同类项目业绩为零分。

在此次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企业近三年(2012-2014年度)完成同类项目在长春市内销售业绩合同属于商务部门,作为详细评审的加分项目,不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样作为初步评审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诉此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以上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长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点击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净财采决字[20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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