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电取暖及电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7 10:00 项目编号:JZCH2018-82 来源: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各投标人:

现对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电取暖及电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做如下变更:

1.原公告:“第二包的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C级及以上资质和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2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备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2级及以上资质,且投标产品制造商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C级及以上资质。”现变更改为:“第二包的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C级及以上资质和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2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其投标产品的制造商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C级及以上资质和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2级及以上资质。”

2.原公告“7.8第二包投标人制造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的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的原件及复印件;”现变更为“7.8第二包投标人制造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的复印件;

变更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本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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