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设备及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的第二包做如下变更:
原内容:“2 审判桌2 规格:(4000*900*950)mm±20mm”现变更为:“2 审判桌2 规格:(3500*900*950)mm±20mm”
原内容:“5 原被告桌3 规格:(2000*800*760)mm±20mm”现变更为:“5 原被告桌3 规格:(2000*600*760)mm±20mm”
本变更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本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