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应采购人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现作如下变更及澄清:
1.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4.1.3.2款由原“投标人近三年(2017—2019年度)完成类似项目销售业绩”变更为“投标人2017年至今完成类似项目销售业绩”;
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五条评审标准及方法中第2.4.3(1)款由原“类似项目业绩(5分)。投标人近三年(2017—2019年度)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变更为“类似项目业绩(5分)。投标人2017年至今完成类似项目销售业绩,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
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的第二条由原“投标人近三年(2017—2019年度)完成类似项目销售业绩”变更为“投标人2017年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销售业绩”;
4.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五条评审标准及方法中2.4.1款做如下澄清: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最低报价,且评委认为其报价合理,没有低于成本价格时,该投标报价为有效最低价,得满分50分,否则为废标。
本变更及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