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注册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采购中心:指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2、注册供应商:指承诺遵守本协议,享受采购中心提供的网上采购信息服务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的供应商;

3、协议条款:指本协议条款以及采购中心网站上的提示条款;

4、网站服务:指采购中心借助因特网技术为注册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信息服务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第二条 接纳和承诺

1、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符合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自愿申请注册并经审查合格,均可以被接纳成为采购中心的注册供应商。

2、供应商在采购中心注册并签署本协议,即表示供应商已经承诺接受本协议条款并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承诺向采购中心及其网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和/或个人资料,承诺对于所注册的信息资料的任何变更保证及时进行更新,承诺对因其所注册的信息资料不正确或不准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3、只有承诺遵守本协议条款,符合采购中心发布的具体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登录采购中心网站点击“投标报名”按钮并通过审核的注册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4、采购中心网站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等相关权利均归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唯一所有。

第三条 注册供应商的条件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注册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仍有效存续,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有效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完善的技术保障队伍;

6、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8、符合采购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注册方式

1、供应商注册以网上申请注册,到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审核并签署注册协议的方式进行。供应商注册时必须携带以下书面文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采购中心网站注册协议和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表(采购中心网站首页左下角通用注册资料下载中);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副本);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简介以及其他相关资质、资信证明材料。

(6)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授权文件(特约经销商证书),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

以上文件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签署。其中:注册协议一式两份,单独装订,其他文件材料一份。

2、供应商注册成功后,供应商用户名和密码由供应商负责保管。供应商如需更改用户名,需持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到采购中心办理。供应商可以随时根据网站上的提示更改自己的密码。注册供应商应对其用户名下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并承诺一旦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供应商用户名、密码或者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采购中心及其网站。

第五条 网站服务及相关规定

1、注册供应商可以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采购中心网站,享受采购中心提供的采购信息服务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2、供应商登录后可自由下载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的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但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并不自然具备投标资格。

3、采购变更公告将在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信息发布后,采购中心视为已将变更公告送达。各潜在投标人应注意收阅,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

采购中心及其网站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修改服务条款,并且不需提前以任何形式通知包括注册供应商在内的任何单位和/或个人。采购中心网站服务条款一旦发生修改,将可以/可能在与修改条款相关的某些页面上提示。如果已经签署协议的注册供应商不同意修改的内容,供应商可以主动取消其所获得的采购中心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如果供应商继续享用采购中心网站提供的任何服务,则视为该供应商已经完全接受了修改的条款。

第七条 服务修改、中断和终止

采购中心及其网站保留随时修改、中断和终止任何服务而不需通知供应商的权利。对于采购中心及其网站行使上述权利所造成的任何损失,采购中心及其网站均无需对注册供应商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供应商隐私保护

尊重和保护供应商隐私,是采购中心及其网站的一项基本原则。采购中心及其网站承诺不会公开、转让或者透露其注册供应商的不可公开的注册资料以及供应商在采购中心网站中保存的非公开的内容,除非: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维护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合法权益;

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4、事先获得注册供应商的明确授权。

但上述规定的例外,即供应商一旦自愿在采购中心网站披露信息,包括供应商的注册信息,那么该信息将可能被其他机构或者人员获取和使用,采购中心及其网站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供应商明确承诺:其使用采购中心网站所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行完全承担。采购中心及其网站在此声明: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示的或默示的;不担保其所提供的服务一定能满足供应商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等也均不作担保;对各类信息能否完全、准确、及时、顺利的传送以及是否能够修改相关软件中的漏洞等,也均不提供任何担保;对于供应商是否接受通过采购中心网站服务所取得的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完全由供应商自己作出理解、判断或者决定,相关的风险包括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完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对在网上的任何交易或交易进程,均不作任何担保。

第十条 有限责任

采购中心及其网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和特殊的损害均不承担责任。这些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或非法利用采购中心网站所导致的损害,因供应商提供了不正确、不准确的信息或者未及时更新应当更新的信息所导致的损害等。鉴于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采购中心及其网站的权益、声誉等受到损害,所以采购中心及其网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供应商明确承诺:如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采购中心及其网站或者任何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由供应商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采购中心及其网站对供应商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者储存失败不承担任何负责。采购中心网站即使没有对信息的传输量规定上限,但拥有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符采购中心网站注册协议规定的权利。如果供应商违反了协议条款的规定,或者其在网站的相关行为有理由被判定为不利于网站,采购中心及其网站有权随时中断对其服务,包括密码。

第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管理

注册供应商自行承担其所传输内容的所有责任。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网站的使用应依据所有适用于采购中心网站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供应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从中国境内向境外传输任何资料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使用网站信息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供应商的行为应以国家有关因特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惯例为准则。供应商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和淫秽的信息资料;不传输任何有可能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传输任何有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资料;不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未经许可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供应商的行为不符合以上协议条款,采购中心及其网站一经发现,将依据自身的判断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取消供应商的服务密码等。如果供应商在采购中心网站散布、传播反动、色情或者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网站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供应商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十三条 保障

供应商承诺保障和维护采购中心及其网站以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负责承担由于供应商不合法使用网站以及服务所引起的纠纷的律师费用,负责承担由于供应商违反协议条款而给采购中心及其网站以及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补偿费用,负责承担因其他机构或者人员使用供应商用户名和密码的不合法行为给采购中心及其网站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供应商主动停用或要求结束服务

注册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网站均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停止一项或多项服务。采购中心网站可以随时停止服务而不需对供应商或者任何第三方负责。如果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网站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供应商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1、供应商主动停用,不再使用采购中心网站及其信息服务。

2、通知采购中心网站停止对其提供服务,但该项停止要求的时效性取决于具体情况下的客观因素,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采购中心网站可能会在收到供应商的通知后延续一段时间才能够实际停止服务。

3、一旦供应商主动停用服务,或者供应商要求结束服务,或者由于其它原因使供应商服务实际终止后,供应商使用采购中心网站服务的权利立即终止。从那时起,供应商没有权利要求,采购中心及其网站也没有义务再继续传送任何未处理的信息或者未完成的服务给供应商或第三方,并且采购中心及其网站也无需对注册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商业宣传

采购中心网站不允许供应商在其发布的信息中加入宣传资料、参与广告策划,不允许供应商在采购中心网站上展示其产品。任何这类促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以及与商业广告有关的行为或描述,都只是供应商和/或这类商业宣传发布者应当独立负责的。采购中心及其网站对此类商业宣传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为此类商业宣传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资料查询、疑问及投诉

凡要求查询、更正以及提出问题或者投诉,请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第十七条 协议条款的法律解释

以上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采购中心。如发生采购中心网站协议条款或者网页上的提示以及其它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完全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供应商的约束力。特别声明:在任何情形下,对于任何相关的争议,均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只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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